1月24日6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在肇东市北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跨线桥桥上路段时,将环卫工人孙某某撞倒,造成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
接警后,肇东市交管大队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经过对途径事故现场车辆行车记录仪、城市监控系统查询及对途径现场车辆的询问,锁定嫌疑车辆为一辆蓝色电动车。大队民警在市局科信大队的全力配合下,对该车进行大量细致查询,最终锁定嫌疑车辆在肇东市海城乡某村,民警立即赶往海城乡该村,将肇事逃逸嫌疑人刘某某在其家中抓获,从接警至抓获嫌疑人仅用9小时。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详细经过,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肇东市交管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