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基本情况
《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环节作出了全面规范。当前,我市正持续推进《条例》落地落实,着力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的电动车管理秩序。
二、非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含三轮、四轮车)。
(二)过渡期规定
非标电动车过渡期截至2026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已领取临时通行标识的非标电动车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即自2026年5月1日起,一律禁止上道路通行。
三、法律责任
(一)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非标电动车及合规电动车过程中存在的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超员、乱停乱放,以及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过渡期后违规上路的处理
自2026年5月1日起,仍驾驶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四、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主动配合过渡期管理,及时置换或淘汰非标电动车,选择合规交通工具出行。切勿购买、使用无法登记上牌的非标电动车,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肇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