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又称“心愿灯”,空中漂浮时间长,带有明火,极易引发火灾。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我市辖区内销售“孔明灯”,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二、禁止任何人在我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肇东市公安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