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
按照《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的通知》要求,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2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20号)文件精神,将《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绥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和<绥化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绥医保函〔2023〕1号)附件2《绥化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第八条“新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可就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申请1次医疗救助”,修改为“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一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20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肇东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