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21日07时25分许,周某某无证驾驶吉G****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肇东市洪河乡主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旺福狗肉馆门前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肇东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在洪河乡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通过走访周边商铺民众及调取附近监控录像,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吉G****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民警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到车主,但车主称车辆早已转卖给他人,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过进一步调查,该车已经几易其手。办案民警通过连续不断工作,几经周折、辗转查找,终于找到该车肇事之前的车主,并提供出车辆买卖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民警迅速赶往肇东市跃进乡,在跃进乡派出所民警的积极配合下,于7月22日22时许到达肇事逃逸嫌疑人家附近,发现嫌疑车辆停在其院内,室内有灯光,民警迅速进入室内将肇事逃逸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详细经过,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40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日。
肇东市交警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各位车主,车辆交易后务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甚至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