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14时许,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正阳九道街南巡逻执勤时,发现两台越野摩托车从北向南行驶,两台摩托车驾驶员疑似无证驾驶且有“炸街”行为,最终在九道街南电业局家属楼院内将其抓获。经现场询问,驾驶员战某某持有C1驾驶证,属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员刘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两台车均没有牌照。随后执勤民警将二人依法传唤至肇东市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经进一步讯问,二人对无有效证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炸街”,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刘某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罚款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