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松柏、田志霞与被执行人许传海、崔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传海、崔新玲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姜松柏、田志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传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胜利屯;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004042514。
被执行人:崔新玲,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种猪厂家属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107242527。
执行案号:(2023)黑1282执恢63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肇东商初字2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许传海、崔新玲给付申请人姜松柏、田志霞欠款493,097.00元,我院已强制执行到位金额22,500.00元。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许传海、崔新玲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姜松柏、田志霞欠款470,597.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款项的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9004605279
联系人:肇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潘嵩
执行法院:肇东市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四年九月五日